按照牟定縣國土空間總體規(guī)劃,為改善人居環(huán)境,配套完善基礎設施,加快推牟定產業(yè)園區(qū)項目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云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號)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牟定縣人民政府作出《牟定縣人民政府關于云南楚雄礦冶有限公司牟定郝家河銅礦23宗國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的決定》,現(xiàn)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擬征收的土地位于牟定縣新橋鎮(zhèn),征收范圍為云南楚雄礦冶有限公司牟定郝家河銅礦23宗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地上房屋包含合法建筑、未登記建筑及附屬設施。征收土地面積為12.6669公頃(190.01畝),房產面積為26130.68平方米,詳見牟定縣郝家河銅礦國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位置示意圖。
二、征收部門
牟定縣自然資源局
三、征收實施單位
新橋鎮(zhèn)人民政府
四、征收補償簽約時限
征收補償簽約期限自征收決定公布之日起30日內,即自2025年5月20日至2025年6月18日止。
自本征收決定公告發(fā)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裝修、構筑附屬物和改變土地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實施的,按征收預公告發(fā)布時的現(xiàn)狀評估價值予以核減補償。
五、征收補償與安置
參照《牟定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云南楚雄礦冶有限公司牟定郝家河銅礦23宗國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牟政發(fā)〔2025〕20號)執(zhí)行。
被征收人如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在征收決定公布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在征收決定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此公告。
附件:1.牟定縣人民政府關于云南楚雄礦冶有限公司牟定郝家河銅礦23宗國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的決定
2.云南楚雄礦冶有限公司牟定郝家河銅礦23宗國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牟定縣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0日
附件1
牟定縣人民政府關于云南楚雄礦冶有限公司牟定郝家河銅礦23宗國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云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號)、牟定縣人民政府《十八屆縣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紀要》、云南楚雄礦冶有限公司關于《牟定縣人民政府關于收購儲備楚雄礦冶郝家河銅礦閑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的函》的復函(楚雄礦冶函〔2024〕9號),經研究,決定對云南楚雄礦冶有限公司牟定郝家河銅礦23宗國有土地及地上房屋房屋進行征收,現(xiàn)將有關事宜決定如下:
一、征收范圍:擬征收的土地位于牟定縣新橋鎮(zhèn),征收范圍為云南楚雄礦冶有限公司牟定郝家河銅礦23宗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地上房屋包含合法建筑、未登記建筑及附屬設施。征收土地面積為12.6669公頃(190.01畝),房屋面積為26130.68平方米。征收范圍詳見牟定縣郝家河銅礦國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位置示意圖。
二、征收簽約時限:2025年5月20日至2025年6月18日(征收補償簽約期限自征收決定公布之日起30日內)。簽約期限屆滿后仍未達成協(xié)議的,征收部門應當依法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三、征收主體:牟定縣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門:牟定縣自然資源局
五、實施單位:新橋鎮(zhèn)人民政府
六、被征收人:云南楚雄礦冶有限公司
被征收人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進行確認,如有異議應當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5日內提出書面異議。
七、有關要求:
(一)本次征收補償安置按照《云南楚雄礦冶有限公司牟定郝家河銅礦23宗國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執(zhí)行。
補償款支付需明確資金來源及支付保障措施,確保按時履行。征收部門應當在本決定公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征收現(xiàn)場公告欄等法定途徑公示補償安置方案全文。
(二)自本征收決定公告發(fā)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裝修、構筑附屬物和改變土地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實施的,按征收預公告發(fā)布時的現(xiàn)狀評估價值予以核減補償。
被征收人對本征收決定不服,可自本決定公告發(fā)布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當?shù)厝嗣穹ㄔ禾崞鹦姓V訟。
與本征收決定相關的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被征收人登記地址。被征收人地址變更的應當于3日內書面告知征收部門,未告知的視為未變更。
被征收人需先行完成稅務清算、工商登記變更等法定義務方可啟動補償款支付程序。行政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征收決定的執(zhí)行。
附件2
云南楚雄礦冶有限公司牟定郝家河銅礦23宗國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補償方案
第一章 總則
一、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云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號)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我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國土空間規(guī)劃和牟定產業(yè)園區(qū)發(fā)展的需要,為優(yōu)化土地資源配置,盤活存量土地資產,化解土地閑置與用地需求之間的矛盾,促進工業(yè)經濟發(fā)展,充分發(fā)揮土地要素保障對縣域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引導和促進作用。依據縣人民政府對云南楚雄礦冶有限公司牟定郝家河銅礦23宗國有土地及地上房屋進行征收的決策部署,結合實際,制定本方案。
二、適用范圍
云南楚雄礦冶有限公司牟定郝家河銅礦23宗國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補償。
三、征收人與被征收人
(一)征收主體:牟定縣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門:牟定縣自然資源局
(三)實施單位:新橋鎮(zhèn)人民政府
(四)被征收人:云南楚雄礦冶有限公司
四、征收補償范圍
云南楚雄礦冶有限公司牟定郝家河銅礦23宗國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地上房屋包含合法建筑、未登記建筑及附屬設施。征收土地面積為12.6670公頃(190.01畝),房屋面積為26130.68平方米,征收范圍詳見牟定縣郝家河銅礦國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位置示意圖。
五、征收補償內容及方法
(一)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內容包括被征收土地及地上房屋價值的補償;室外附屬設施和附著物價值的補償。
(二)被征收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價值由征收部門(牟定縣自然資源局)統(tǒng)一委托具有一級房地產估價資質的機構評估后,由云南楚雄礦冶有限公司對評估測算結果進行復核確認。
(三)被征收土地及地上房屋價值評估應考慮被征收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結構、使用年限、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性質及使用年限等因素。對被征收土地及地上房屋的補償價值,不低于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土地及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六、征收補償對象
被征收土地及地上房屋的產權人。
七、征收補償方式
貨幣補償。
八、簽約與征收期限
征收補償簽約期限以牟定縣人民政府發(fā)布的《牟定縣人民政府關于云南楚雄礦冶有限公司牟定郝家河銅礦23宗國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公告》規(guī)定的時限為準。
第二章 房屋征收
一、權屬認定
(一)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按證載實際情況進行復核認定。
被征收人提供虛假產權證明的,應承擔由此導致的評估費用增加、補償款扣減等責任。
(二)無任何法定證件和批準手續(xù),但屬于事實所有權人,由所有權人提供依據,鄉(xiāng)鎮(zhèn)和村民委員會出具認定意見進行認定。
(三)其他應予認定的情形。
二、面積認定
由縣產業(yè)園區(qū)管委會、縣自然資源局、新橋鎮(zhèn)人民政府、云南楚雄礦冶有限公司、評估機構共同參與對擬征收的房屋及地上建(構)筑物權屬、面積和土地四至范圍、用途等現(xiàn)狀進行實地調查核實認定。
三、房屋補償安置一律采用貨幣補償。根據調查核實結果,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以評估結果作為補償價格的依據,經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簽字后確認。若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應在收到評估報告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四、房屋被征收后,對因房屋征收而發(fā)生的設備搬遷、安裝費用,以及原材料搬運產生的費用由被征收人承擔。
因自然災害、政策調整等不可抗力導致遲延履行的,征收人不承擔違約責任。除評估報告明確列示的不可移動設備外,不再另行支付補償安置協(xié)議以外的任何費用。
五、不予補償?shù)姆课荨_`反規(guī)定在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改變房屋用途,以及新增裝飾裝修等不當行為,故意增加補償費用的,不予補償。
第三章 土地征收
一、被征收人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具有合法用地手續(xù)的,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格進行評估,作為征收補償?shù)囊罁?/span>
二、被征收人未持有任何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經專業(yè)測繪機構實測并經所有權人認可、鄉(xiāng)鎮(zhèn)和村民委員會出具認定意見的,按國有出讓土地以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價格作為征收補償依據。
三、土地和地上房屋征收過程中若有歷史遺留問題,歷史遺留問題處置方案應報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四章 貨幣補償
一、按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后確定補償價值。補償價值公示同時在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被征收標的物所在地公告欄及省級主流媒體發(fā)布,公示期不少于20個工作日,征收人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約定分期給予補償。
二、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之日起30日內支付補償款的60%;在被征收人搬遷完畢,移交完成后30日內支付補償款的30%。
在土地房屋移交時,雙方應辦理書面交接手續(xù),包括資產清單確認、鑰匙交付等程序性要求。土地及地上房屋移交完成后6個月內,土地及地上房屋無權利瑕疵且無司法機關財產保全,則支付補償款的10%。
第五章 征收人與被征收人的義務
一、征收人的義務
(一)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及書面送達方式公布、公告、公示有關事項。
(二)按照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的約定兌付相關補償、資金。
(三)配合企業(yè)接收清理騰退土地、房屋,協(xié)商、化解遺留問題。
二、被征收人的義務
(一)配合征收部門做好登記、測繪、評估、協(xié)議的簽訂、清理騰退等相關工作。
(二)協(xié)議簽訂后至資產移交前,被征收人對所有土地及地上房屋負有管護責任,不得毀損房屋主體結構及附屬設施,門窗等可移動物品的拆除需經征收部門書面同意。
(三)自行結清水、電、有線電視、網絡等各項費用。若因被征收人未結清費用對土地交付或后續(xù)使用造成直接損失的,由被征收人承擔相應責任。
(四)被征收土地及地上房屋產生的債權、債務、產權糾紛、租賃關系等由被征收人負責解決,被征收人應配合完成不動產權屬注銷登記手續(xù)。
(五)在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前被征收人涉及產權變更但未辦理相關法定手續(xù)涉及的稅費,由被征收人按原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爭議處理
一、雙方對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事項產生爭議時,應首先通過友好協(xié)商化解分歧。協(xié)商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逾期未果的,應立即啟動復核、鑒定或訴訟程序。若協(xié)商不成,被征收人可依法向房屋所在地或作出征收決定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土地及地上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復核或鑒定期間已無爭議部分的補償款應先行支付,待爭議部分確認后再支付剩余款項。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復核申請以一次為限且需提供新的有效證據。
三、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訂立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xié)議約定義務的,書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的,守約方可依法提起訴訟。
四、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征收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土地及地上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征收部門就被征收土地及地上房屋進行證據保全后,由縣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作出補償決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五、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征收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并提交完整證據材料及執(zhí)行預案。
第七章 附則
一、實施單位可依照本方案制定安置補償實施細則。
二、本方案由牟定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三、本方案在執(zhí)行過程中,與雙方簽訂的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有沖突的,最終以雙方簽訂的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為準,但協(xié)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及本方案確立的補償原則。
雙方應在補償協(xié)議中明確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及方式,任何一方變更送達地址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否則視為送達地址未變更。若因未及時通知導致法律文書無法送達的,視為送達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