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
我局于2022年7月14日對你戶非法占用集體土地(耕地,部分屬基本農田)建蓋畜廄等簡易房一案立案調查。經查,你戶未經鄉(xiāng)鎮(zhèn)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于2000年3月在牟定縣安樂鄉(xiāng)桃園村委會王家村民小組擅自動工違法占用該村集體土地(耕地,部分屬基本農田)546.91平方米建蓋畜廄等簡易房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及《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當事人身份證明;
2.詢問筆錄
3.現(xiàn)場勘測筆錄
4.違法占地現(xiàn)場照片
我局已分別于2022年7月28日及2022年8月3日依法向你戶進行了行政處罰告知及行政處罰聽證告知,你戶在法定的時限內未提出陳述或申辯意見及要求聽證,已放棄陳述、申辯權利和聽證權利。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及《云南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決定處罰如下:
一、責令違法當事人王XX戶限期十五日內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集體土地(屬基本農田)492.47平方米上的新建的違法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貌,并將非法占用的土地交還集體。
二、處以違法當事人王XX戶非法占用集體土地(基本農田)492.47平方米的每平方米15元人民幣的罰款,合計罰款人民幣7387.05元(大寫:柒仟叁佰捌拾柒元零伍分),非法占用集體土地(一般耕地)54.44平方米的每平方米11元人民幣的罰款,合計罰款人民幣598.84元(大寫:伍佰玖拾捌元捌角肆分),總計罰款人民幣7985.89元(大寫:柒仟玖佰捌拾伍元捌角玖分)。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被處罰人應當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履行。
本行政處罰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你戶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牟定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直接向元謀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聯(lián)系人:夏育森 趙興勇
電 話:0878-5211381
地 址:共和鎮(zhèn)萬壽路牟定縣自然資源局
牟定縣自然資源局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