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牟市監(jiān)罰字〔2022〕54號
當事人:牟定縣余丁新型墻材有限責任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yè)執(zhí)照
經營地址:牟定縣共和鎮(zhèn)余丁村委會萬高山
法定代表人:王XX
住 所:牟定縣共和鎮(zhèn)余丁村委會萬高山
案件來源、調查經過及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2022年8月9日,本局收到2022年6月1日委托楚雄州質量技術監(jiān)督綜合檢測中心,檢驗的牟定縣余丁新型墻材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燒結頁巖磚”:“實物質量所檢項目中:尺寸偏差檢驗結果不符合GB/T 5101-2017《燒結普通磚》標準要求,判定該批產品實物質量不合格。”,檢驗報告編號:NO:Y15J20221527。本局執(zhí)法人員于當日將《檢驗報告》和《牟定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檢驗鑒定結果告知書》(牟市監(jiān)檢告字【2022】2號)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產品檢驗結果未提出異議。針對上述情況,執(zhí)法人員填制了《立案審批表》,經局領導批準后,執(zhí)法人員展開調查取證工作。
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事實:當事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工業(yè)產品(燒結頁巖磚)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yè)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的規(guī)定。
經查證:2022年6月1日,牟定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法對牟定縣余丁新型墻材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燒結頁巖磚”,規(guī)格型號:FCB Y MU10,抽樣基數5萬塊、抽樣數量兩份50塊/份,進行抽樣檢驗。2022年6月29日,經楚雄州質量技術監(jiān)督綜合檢測中心檢驗,該批次“燒結頁巖磚”,“實物質量所檢項目中:尺寸偏差檢驗結果不符合GB/T 5101-2017《燒結普通磚》標準要求,判定該批產品實物質量不合格。”。《檢驗報告》、《牟定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檢測/檢驗/檢疫/鑒定結果告知書》,于2022年8月9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義務,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
經查,該批次“燒結頁巖磚”是2022年5月15日生產的,共生產50000塊,以0.30元/塊的價格進行銷售,至本局查獲時該批次產品尚未售出,貨值金額15000元,沒有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現場檢查筆錄》1份2頁,產品質量監(jiān)督抽檢/復檢抽樣單1份1頁,證明當事人持有相關證照從事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情況,且客觀記錄了當事人生產銷售的產品“燒結頁巖磚”的庫存及執(zhí)法機關抽檢該批次產品的事實 ;
2、《詢問筆錄》1份3頁,證明當事人生產銷售的產品“燒結頁巖磚”的庫存數量、銷售價格及違法所得等情況;
3、《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1份1頁,證明當事人的市場主體資格的事實;
4、《居民身份證》復印件2份2頁,證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的公民身份和住址;
5、《委托書》原件1份1頁,證明當事人委托事項和被委托人情況;
6、楚雄州質量技術監(jiān)督綜合檢測中心檢驗報告原件1份5頁,證明當事人生產銷售的產品“燒結頁巖磚”不合格的證據事實;
7、《關于牟定縣余丁新型墻材有限責任公司產品質量監(jiān)管抽檢不合格情況說明及整改報告》1份2頁。村委會證明材料1份。
8、抽檢現場及當事人破碎銷毀處理不合格產品現場照4張。
在本案調查中,執(zhí)法人員嚴格履行執(zhí)法程序,檢查、調查均向當事人出示執(zhí)法證件,并告知當事人相關權利、義務,以上證據,能相互印證,當事人均已簽字確認。
當事人陳述、申辯情況,當事人陳述、申辯的采納情況及理由;行政處罰告知情況及意見:本案于2022年9月13日調查終結,本局于2022年9月20日召開案件集體討論會議,于2022年9月22日向當事人送達了《牟定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牟市監(jiān)處告字〔2022〕54號),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于2022年9月22日簽收,在法定限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案件性質、自由裁量的事實和理由:當事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工業(yè)產品(燒結頁巖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yè)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的規(guī)定。構成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工業(yè)產品的違法行為,應依法從嚴查處,但考慮到當事人系首次違法,無主觀故意,在案件調查中積極主動配合調查,主動說明問題,及時進行整改,生產不合格“燒結頁巖磚”尚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當事人的上述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一)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第五條第二款“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的規(guī)定,和《市場監(jiān)管總局關于規(guī)范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使用規(guī)則”中“(七)行政處罰裁量情形”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2)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及《楚雄州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推行行政執(zhí)法包容審慎監(jiān)管“減免責清單”的指導意見》從輕處罰事項清單中“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產品的”適用情形“1.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3.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調查處理的;4.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情形。本局于2022年9月20日討論決定,對當事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工業(yè)產品(燒結頁巖磚)的違法行為予以從輕處罰。
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guī)定。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工業(yè)產品(燒結頁巖磚)的行為作如下處罰:
1.罰款15000.00元。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牟定縣建設銀行(戶名:牟定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專戶,地址:牟定縣共和鎮(zhèn)中園東路共和派出所旁)。逾期不按照規(guī)定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救濟途徑和期限: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牟定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在6個月內向元謀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根據《企業(yè)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本局將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門戶網站、專門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
牟定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2年9月30日
(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四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一份抄送縣局財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