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地下室建設設計初審事項公示
一、文件或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修建戰(zhàn)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十三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設計、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防護標準和質(zhì)量標準。 《國務院關于印發(fā)清理規(guī)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fā)〔2016〕29號)附件1保留事項第34項 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報建審批,實施機關: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二條 新建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設計方案由項目所在州(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設計方案之日起20日內(nèi)出具審批意見。
二、需提供的材料
1.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申請表;
2.項目立項批復或投資項目備案證;
3.《國有土地使用證》及宗地圖;
4.項目建筑方案圖1套及防空地下室設計方案圖1套;
5.法人身份證明材料(可容缺受理);
6.營業(yè)執(zhí)照或組織機構(gòu)代碼證。
三、防空地下室建設設計初審流程
縣住建局受理后經(jīng)審核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防空地下室設計方案初審報告》,建設單位通過云南政務網(wǎng)向州住建設局申請防空地下室設計方案審查,承辦科室為州住建局人防工程科。
四、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1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