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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縣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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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日期:2013年10月29日   作者:牟定縣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中心   來源:牟定縣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中心    點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我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進一步完善住房供應體系,切實解決縣城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根據(jù)《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07〕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1〕45號)、《關于加快發(fā)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住建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云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意見》(云政發(fā)〔2011〕64號文件)和《楚雄州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云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楚政發(fā)〔2012〕18號文件)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qū)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準入、租賃、退出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套型面積和租金標準,向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對象出租的,承租有期限和有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負責全縣公共租賃住房規(guī)劃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提供完整的手續(xù)資料后,及時移交縣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縣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負責全縣保障性住房的指導、管理和監(jiān)督,其中建在各單位、各鄉(xiāng)鎮(zhèn)的保障性住房,由縣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審核備案后,委托用房單位管理使用。

縣發(fā)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建、監(jiān)察、保障房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投訴。縣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中心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依規(guī)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房源籌集

第六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和社會投資新建、改建的住房;

(二)政府和企業(yè)合作按照“政企共建”方式建設的住房;

(三)政府面向市場購買或長期租賃的住房;

(四)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七條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按“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確定。政府投資建設的,房屋產權歸政府所有;政府和企業(yè)共同投資建設的,產權歸政府和企業(yè)所有,雙方產權占有比例根據(jù)投資比例確定;房地產開發(fā)項目中配建的,產權歸開發(fā)建設單位所有。

第八條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為主,最大不超過60平方米。

第三章準入管理

第九條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為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5000元規(guī)定限制標準的無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的下列群體:

(一)在縣城常住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二)在本縣行政區(qū)域內常住的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在職、新就業(yè)、離(退)休人員;

(三)在本縣城有穩(wěn)定職業(yè)1年以上的牟定籍人員;

(四)在本縣城有穩(wěn)定職業(yè)3年以上的非牟定籍人員;

(五)符合條件的其他群體。

第十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收入規(guī)定標準: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5000元,(今后若遇變動,執(zhí)行新的標準)。

第十一條已享受福利分房、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住房租賃補貼和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再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二條一個家庭只能申請一套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需要確定一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應當年滿18周歲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是老、弱、病、殘人員的,必須明確直接監(jiān)護人或陪護人員,并提供相關贍養(yǎng)、監(jiān)護、陪護等證明材料及聯(lián)系方式,履行監(jiān)護責任。

第十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書面同意縣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和開具證明的單位核實其申報信息。

第十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同時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guī)定的住房困難標準和收入標準;

(二)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yǎng)、撫養(yǎng)或扶養(yǎng)關系;

(三)牟定籍在縣城務工人員需持有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經縣人 力 資 源 社 會 保 障 局鑒定備案合同,牟定籍個體工商戶需持有滿1年以上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完稅證明;

(四)非牟定籍在縣城務工人員需持有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經縣人 力 資 源 社 會 保 障 局鑒定備案合同,非牟定籍外來個體工商戶需持有滿3年以上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完稅證明;

(五)本縣中低收入和住房困難的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在職、新就業(yè)、離(退)休人員工作人員。

第十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申請人自申請之日起前3年內有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分割、離異等)私有房屋行為的;

(二)申請人自申請之日起前3年有出借、轉租、閑置以及改變保障性住房用途等違規(guī)行為的;

(三)縣城建設征地拆遷后留地安置面積超過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人均住房面積標準的,未留地安置但拆遷前住房面積超過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并選擇貨幣安置的;

(四)申請人不配合有關部門對其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或不提供有關證明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牟定縣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書;

(二)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居住證)、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工作單位提供的收入證明或提供的勞動合同、營業(yè)執(zhí)照、完稅證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四)申請人居住狀況證明由所在單位、社區(qū)、縣住建局房管所出具;

(五)簽署同意接受收入、財產和住房核實及書面誠信承諾書;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引進的特殊專業(yè)人才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引進人才證明;

2.州級以上勞模、英模提供勞模、英模證書及有關材料;

3.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提供立功受獎證書;

4.新參加工作的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yè)生提供畢業(yè)證書;

5.受縣級以上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士,需提供政府頒發(fā)的見義勇為榮譽證書;

以上規(guī)定材料屬證明的提交原件,屬證件、證書或合同的驗原件交復印件。

第十申請及辦理程序

(一)社區(qū)居委會受理本社區(qū)內符合條件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成員的戶籍、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在社區(qū)公示。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社區(qū)審核后將申請材料及公示情況報送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財產、住房狀況等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將申請人申報的基本情況和審查意見在鄉(xiāng)鎮(zhèn)公示;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將初審意見連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一并報送縣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二)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受理本系統(tǒng)本單位內符合條件申請人 材料,并在20個工作日內,將審核后的申請材料及公示情況報送縣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企業(yè)單位受理本企業(yè)符合條件申請人 材料,在1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后的申請材料及公示情況報縣級行業(yè)主管部門,經行業(yè)主管部門審查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報送縣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返還申請人所在企業(yè)。

(三)縣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按批次在20個工作日內,會同財政、住建、國土資源、監(jiān)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部門,對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家庭成員收入、資產、自有房產(包括店面、車輛、寫字樓等非住宅)、現(xiàn)住房條件、房產上市交易、住房公積金繳存及享受房改和住房保障優(yōu)惠政策等情況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申請人資格在牟定縣電視臺和縣政府門戶網(wǎng)站及縣城公示欄進行不少于15日的公示,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住房保障對象進入輪候庫。

第四章配租管理

第十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后,縣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應當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會公布。

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shù)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和供應對象范圍。

二十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面積原則上與申請人的家庭人數(shù)相對應,單身人士配租一室一廳戶型,2人或2人以上的家庭配租二室一廳戶型。

二十一 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的申請人,按照申請的時間段、房源及相對應的戶型面積抽簽配租,并向獲得配租的申請人發(fā)放配租確認通知書,對本次抽簽未能獲得配租的申請人,輪候到下一輪抽簽配租;若申請人較多、房屋不夠直接配租時,采取按照申請人遞交申請時間順序等方式進行合理配租。配租結果在牟定縣電視臺和縣政府門戶網(wǎng)站及縣城公示欄進行公示。

第二十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申請對象發(fā)生以下情況之一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名額、指標作廢,本年度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選房的;

(二)參加選房但拒絕抽簽所選住房的;

(三)已選房,但30天內拒絕簽訂租賃合同的;

(四)簽訂租賃合同后放棄租房的;

(五)其他情況。

第二十縣人民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yè)人才,轄區(qū)內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和老年人家庭,在轄區(qū)工作的全國和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家庭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等,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條件的,不受收入限制,可以優(yōu)先配租。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和70周歲以上老年人提出申請,縣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在每一輪配租中優(yōu)先安排在一樓租住。

第二十政企共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優(yōu)先向本企業(yè)符合條件的職工配租。

第五章租賃管理

第二十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為3年,租金和物管費等在第一次簽訂租賃合同時,可一次交清,也可以分年度繳納。租賃期滿需要續(xù)租的,承租人應當在合同期滿3個月前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共同申請人可按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承租,但需確定新的承租人,變更租賃合同,租賃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時間計算。

第二十 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者閑置,也不得用于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第二十承租人應愛護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對房屋進行裝修、改造和改變用途。

租住戶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賠償。

第二十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原則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檔次住宅租金的70%,根據(jù)物價變化因素,由縣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出調整方案向社會公布,同時報相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承租人應當按時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fā)生的水、電、氣、通訊、電視、物業(yè)服務等費用。

十條縣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或由其選擇的物業(yè)管理負責公共租賃住房日常服務和管理工作。縣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負責辦理入住、退出等相關手續(xù);建立管理檔案;開展日常巡查,掌握住戶入住情況,收集住戶的意見和建議;及時了解住戶家庭成員的收入、資產、住房變化情況,對住戶轉租、轉借、轉讓、調換、空置等違規(guī)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承擔租金收繳工作。物業(yè)管理負責小區(qū)的清潔、綠化管護等,并協(xié)助縣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負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小區(qū)的配套設備設施的維護、修繕和更新工作。

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小區(qū),可選擇專業(yè)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進行物業(yè)服務管理。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該小區(qū)統(tǒng)一物業(yè)服務管理。

第六章退出管理

第三十承租人在合同期滿未辦理續(xù)租或者終止租賃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期滿15天內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或者逾期不騰退的,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必要時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地區(qū)獲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guī)定的收入標準的,必須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并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資格:

(一)采取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轉租、出借的;

(三)擅自裝修改變房屋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xù)閑置6個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水、電、物業(yè)服務等費用累計6個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違反租賃合同其他約定的;

(八)應當收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其他情況。

第七章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縣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檔案和數(shù)據(jù)庫,詳細記載住房規(guī)劃、計劃、建設、使用、運營,承租人的申請、審核、輪候、租賃、退出和違法違約情況等有關信息。

第三十公共租賃住房的規(guī)劃、建設、租賃、運營和監(jiān)督管理等工作接受社會監(jiān)督。有關部門接到有關違法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第三十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由縣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收取后直接繳入國庫,全部專項用于償還貸款、日常維護和運營管理,收支使用情況接受審計部門審計。違法違規(guī)收取、貪污、挪用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的,依法予以處理。

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yè)務。

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運營、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依法追究責任。

違反本辦法相關規(guī)定的,依照住建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給予處罰。

第八章附 則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條:牟政辦發(fā)(2015)33號 牟定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牟定縣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補充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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