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鎮(zhèn)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04號
日期:2025年03月24日 作者: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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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名稱 |
石埡口李家村民小組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共政罰決字〔2025〕04號 |
違法事實 |
擅自改變林地用途 |
處罰類別 |
罰款;植被恢復 |
處罰機關(guān) |
共和鎮(zhèn)人民政府 |
處罰內(nèi)容 |
1.責令限2025年05月31日前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 2.處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所需費用0.5倍的罰款,即9711.5元×0.5倍=4855.75元(大寫:肆仟捌佰伍拾伍元柒角伍分)。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5年03月24日 |
處罰依據(j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云南省林業(yè)和草原行政處罰強制裁量權(quán)基準(202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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