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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縣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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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縣應急管理局所涉及包容審慎監(jiān)管執(zhí)法“四張清單”

日期:2023年11月15日   作者:   來源:牟定縣應急管理    點擊:[]

牟定縣應急管理局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管理

領域

不予行政處罰事項

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不予行政處罰的依據

配套監(jiān)管措施

權力

層級

1

應急

管理

對高危行業(yè)、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要求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行政處罰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行業(yè)生產經營單位在正常生產經營狀態(tài)下,未按照國家要求投保(續(xù)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沒有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屬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限期內改正的。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jiān)督管理。

2

應急

管理

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未依法與委托方簽訂技術服務合同的行政處罰

未依法與委托方簽訂技術服務合同,屬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限期內改正的。

1.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jiān)督管理。

3

應急

管理

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未按要求公開安全評價報告、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報告相關信息及現場勘驗圖像影像資料的行政處罰

未按要求公開安全評價報告、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報告相關信息及現場勘驗圖像影像資料,屬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限期內改正的。

1.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jiān)督管理。

4

應急

管理

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名稱、注冊地址、實驗室條件、法定代表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發(fā)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未向原資質認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的行政處罰

機構名稱、注冊地址、實驗室條件、法定代表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發(fā)生變化后,未按要求提出變更申請,逾期30日以下,屬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限期內改正的。

1.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jiān)督管理。

5

應急

管理

對非煤礦礦山企業(yè)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單位地址、經濟類型發(fā)生變更,未按照要求申請、辦理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單位地址、經濟類型發(fā)生變更,未按要求申請、辦理變更手續(xù),逾期30日以下,屬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限期內改正的。

1. 《非煤礦礦山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jiān)督管理。

6

應急

管理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yè)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發(fā)生變更,未按照要求的時限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的行政處罰

主要負責人、企業(yè)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發(fā)生變更,未按照要求的時限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逾期30日以下,屬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限期內改正的。

1.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jiān)督管理。

7

應急

管理

對登記企業(yè)在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內企業(yè)名稱、注冊地址、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發(fā)生變化,未按要求按時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變更手續(xù)的行政處罰

在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內企業(yè)名稱、注冊地址、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發(fā)生變化,未按要求按時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變更手續(xù),逾期15日以下,屬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1.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jiān)督管理。

8

應急

管理

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未按照要求申請企業(yè)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變更的行政處罰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yè)變更企業(yè)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未按照要求申請經營許可證變更,逾期30日以下,屬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限期內改正的。

1.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jiān)督管理。

9

應急

管理

對企業(yè)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yè)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發(fā)生變更,未按照要求時限提出變更申請或者將隸屬關系變更證明材料報發(fā)證機關的行政處罰

企業(yè)主要負責人、企業(yè)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發(fā)生變更,未按照要求的時限提出安全使用許可證變更申請或者將隸屬關系變更證明材料報發(fā)證機關,逾期30日以下,屬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限期內改正的。

1.《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jiān)督管理。

10

應急

管理

對煙花爆竹批發(fā)企業(yè)變更企業(yè)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未按照要求辦理變更手續(xù)的行政處罰

企業(yè)變更企業(yè)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未按照要求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xù),逾期30日以下,屬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限期內改正的。

1.《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九項;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jiān)督管理。

11

應急

管理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要求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行政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要求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屬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限期內改正的。

1.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要求》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jiān)督管理。

牟定縣應急管理局從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管理

領域

從輕行政處罰事項

從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從輕行政處罰的依據

配套監(jiān)管措施

權力

層級

1

應急

管理

對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失實報告的行政處罰

相關機構在應急管理部門發(fā)現違法行為之前,主動予以糾正,但已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加強日常監(jiān)督管理。

2

應急

管理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要求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行政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雖未按照要求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但已采取相應招聘措施的。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jiān)督管理。

3

應急

管理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行政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在應急管理部門發(fā)現違法行為之前,主動予以糾正的。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四項;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加強日常監(jiān)督管理。

4

應急

管理

對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yè)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yè)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行政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未依法與從業(yè)人員訂立協議,且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但依法承擔了從業(yè)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的傷亡責任,主動減輕危害后果的。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jiān)督管理。

5

應急

管理

對安全評價報告存在法規(guī)標準引用錯誤、關鍵危險有害因素漏項、重大危險源辨識錯誤、對策措施建議與存在問題嚴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行政處罰

相關機構在應急管理部門發(fā)現違法行為之前,主動予以糾正,但已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1.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十項;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加強日常監(jiān)督管理。

6

應急

管理

對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報告存在法規(guī)標準引用錯誤、關鍵項目漏檢、結論不明確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行政處罰

相關機構在應急管理部門發(fā)現違法行為之前,主動予以糾正,但已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1.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十一項;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加強日常監(jiān)督管理。

7

應急

管理

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并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行政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在應急管理部門發(fā)現違法行為之前,主動予以糾正的。

1.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要求》第二十九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加強日常監(jiān)督管理。

牟定縣應急管理局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管理

領域

減輕行政處罰事項

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減輕行政處罰的依據

配套監(jiān)管措施

權力

層級

1

應急

管理

對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失實報告的行政處罰。

相關機構在應急管理部門發(fā)現違法行為之前,主動予以糾正,消除危害后果的。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加強日常監(jiān)督管理。

2

應急

管理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行政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在應急管理部門發(fā)現違法行為之前,主動予以糾正,且未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四項;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加強日常監(jiān)督管理。

3

應急

管理

對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yè)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yè)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行政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在應急管理部門發(fā)現違法行為之前,主動予以糾正,且未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加強日常監(jiān)督管理。

4

應急

管理

對安全評價報告存在法規(guī)標準引用錯誤、關鍵危險有害因素漏項、重大危險源辨識錯誤、對策措施建議與存在問題嚴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行政處罰

相關機構在應急管理部門發(fā)現違法行為之前,主動予以糾正,消除危害后果的。

1.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十項;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加強日常監(jiān)督管理。

5

應急

管理

對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報告存在法規(guī)標準引用錯誤、關鍵項目漏檢、結論不明確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行政處罰

相關機構在應急管理部門發(fā)現違法行為之前,主動予以糾正,消除危害后果的。

1.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十一項;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加強日常監(jiān)督管理。

牟定縣應急管理局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

序號

管理領域

不予實施 行政強制措施事項

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情形

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依據

配套監(jiān)管措施

權力層級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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