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號 |
管理 領域 |
不予行政處罰事項 |
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
不予行政處罰的依據 |
配套監(jiān)管措施 |
權力 層級 |
1 |
應急 管理 |
對高危行業(yè)、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要求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行政處罰 |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行業(yè)生產經營單位在正常生產經營狀態(tài)下,未按照國家要求投保(續(xù)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沒有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屬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限期內改正的。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jiān)督管理。 |
縣 |
2 |
應急 管理 |
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未依法與委托方簽訂技術服務合同的行政處罰 |
未依法與委托方簽訂技術服務合同,屬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限期內改正的。 |
1.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jiān)督管理。 |
縣 |
3 |
應急 管理 |
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未按要求公開安全評價報告、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報告相關信息及現場勘驗圖像影像資料的行政處罰 |
未按要求公開安全評價報告、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報告相關信息及現場勘驗圖像影像資料,屬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限期內改正的。 |
1.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jiān)督管理。 |
縣 |
4 |
應急 管理 |
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名稱、注冊地址、實驗室條件、法定代表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發(fā)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未向原資質認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的行政處罰 |
機構名稱、注冊地址、實驗室條件、法定代表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發(fā)生變化后,未按要求提出變更申請,逾期30日以下,屬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限期內改正的。 |
1.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jiān)督管理。 |
縣 |
5 |
應急 管理 |
對非煤礦礦山企業(yè)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單位地址、經濟類型發(fā)生變更,未按照要求申請、辦理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單位地址、經濟類型發(fā)生變更,未按要求申請、辦理變更手續(xù),逾期30日以下,屬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限期內改正的。 |
1. 《非煤礦礦山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jiān)督管理。 |
縣 |
6 |
應急 管理 |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yè)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發(fā)生變更,未按照要求的時限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的行政處罰 |
主要負責人、企業(yè)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發(fā)生變更,未按照要求的時限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逾期30日以下,屬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限期內改正的。 |
1.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jiān)督管理。 |
縣 |
7 |
應急 管理 |
對登記企業(yè)在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內企業(yè)名稱、注冊地址、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發(fā)生變化,未按要求按時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變更手續(xù)的行政處罰 |
在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內企業(yè)名稱、注冊地址、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發(fā)生變化,未按要求按時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變更手續(xù),逾期15日以下,屬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1.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jiān)督管理。 |
縣 |
8 |
應急 管理 |
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未按照要求申請企業(yè)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變更的行政處罰 |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yè)變更企業(yè)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未按照要求申請經營許可證變更,逾期30日以下,屬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限期內改正的。 |
1.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jiān)督管理。 |
縣 |
9 |
應急 管理 |
對企業(yè)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yè)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發(fā)生變更,未按照要求時限提出變更申請或者將隸屬關系變更證明材料報發(fā)證機關的行政處罰 |
企業(yè)主要負責人、企業(yè)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發(fā)生變更,未按照要求的時限提出安全使用許可證變更申請或者將隸屬關系變更證明材料報發(fā)證機關,逾期30日以下,屬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限期內改正的。 |
1.《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jiān)督管理。 |
縣 |
10 |
應急 管理 |
對煙花爆竹批發(fā)企業(yè)變更企業(yè)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未按照要求辦理變更手續(xù)的行政處罰 |
企業(yè)變更企業(yè)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未按照要求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xù),逾期30日以下,屬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限期內改正的。 |
1.《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九項;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jiān)督管理。 |
縣 |
11 |
應急 管理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要求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行政處罰。 |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要求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屬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限期內改正的。 |
1.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要求》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jiān)督管理。 |
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