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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縣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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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熱點問題2024年第9期(下半月)

日期:2024年10月29日   作者:   來源:云南省稅務局官網    點擊:[]

1.營改增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應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附件2:《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一、營改增試點期間,試點納稅人[指按照《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八)銷售不動產。……5.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6.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其自建的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本通知附件規(guī)定的內容,除另有規(guī)定執(zhí)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zhí)行。……”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規(guī)定:“……第四條 小規(guī)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除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一)小規(guī)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二)小規(guī)模納稅人轉讓其自建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除其他個人之外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應按照本條規(guī)定的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按照本條規(guī)定的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規(guī)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營改增一般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動產(不含自建)應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附件2:《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一、營改增試點期間,試點納稅人[指按照《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八)銷售不動產。1.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3.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本通知附件規(guī)定的內容,除另有規(guī)定執(zhí)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zhí)行。……”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規(guī)定:“……第三條 一般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按照以下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一)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三)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五)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規(guī)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3.個人銷售不動產、住房、二手房,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附件2:《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一、營改增試點期間,試點納稅人[指按照《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八)銷售不動產。……10.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應按照附件3《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guī)定》第五條的規(guī)定征免增值稅。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11.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附件3 《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十五)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三、扣減增值稅規(guī)定……五、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qū)。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后的差額按照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僅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

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本通知附件規(guī)定的內容,除另有規(guī)定執(zhí)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zhí)行。……”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規(guī)定:“……第五條 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按照以下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一)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按照有關規(guī)定全額繳納增值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二)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按照有關規(guī)定差額繳納增值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購買住房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個體工商戶應按照本條規(guī)定的計稅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應按照本條規(guī)定的計稅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規(guī)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4.個人轉讓房屋,其購房日期如何確定?

答:個人按照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其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開具日期或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依照孰先原則確定;個人購買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產權證注明日期或契稅完稅憑證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則確定。個人轉讓住房,因產權糾紛等原因未能及時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包括不動產權證書),對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出具的法律文書確認個人購買住房的,法律文書的生日期視同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注明時間,據以確定納稅人是否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

5.全面營改增后,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附件3 《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三十六)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家庭財產分割,包括下列情形:離婚財產分割;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yǎng)或者贍養(yǎng)義務的撫養(yǎng)人或者贍養(yǎng)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產權。……三、扣減增值稅規(guī)定……六、上述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除已規(guī)定期限的項目和第五條政策外,其他均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執(zhí)行。如果試點納稅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guī)定享受了營業(yè)稅稅收優(yōu)惠,在剩余稅收優(yōu)惠政策期限內,按照本規(guī)定享受有關增值稅優(yōu)惠。……”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guī)定:“……本通知附件規(guī)定的內容,除另有規(guī)定執(zhí)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zhí)行。……”

6.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時差額繳納增值稅的,應取得什么合法有效憑證可以進行差額扣除?

答: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規(guī)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規(guī)定:“……第八條 納稅人按規(guī)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的,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上述憑證是指:(一)稅務部門監(jiān)制的發(fā)票。(二)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三)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憑證。……”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轉讓不動產繳納增值稅差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3號)規(guī)定:“一、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按照有關規(guī)定差額繳納增值稅的,如因丟失等原因無法提供取得不動產時的發(fā)票,可向稅務機關提供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進行差額扣除。……三、納稅人同時保留取得不動產時的發(fā)票和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的,應當憑發(fā)票進行差額扣除。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7.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是否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規(guī)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規(guī)定:“……第九條 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8.直系親屬間無償轉讓(贈與)土地使用權,轉讓方(贈與方)和受贈方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轉讓方(贈與方):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受贈方:受贈方暫無征稅依據。

9.個人轉讓住房時,未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的,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08號)規(guī)定:“……三、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具體比例由省稅務局或者省稅務局授權的市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qū)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7〕33號)規(guī)定:“……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08號)第三條所稱“‘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是指納稅人不能提供房屋購買合同、發(fā)票或建造成本、費用支出的有效憑證,或契稅征管檔案中沒有上次交易價格或建造成本、費用支出金額等記錄。凡納稅人能提供房屋購買合同、發(fā)票或建造成本、費用支出的有效憑證,或契稅征管檔案中有上次交易價格或建造成本、費用支出金額等記錄的,均應按照核實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10.個人轉讓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是否免征個人所得稅?

答: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文件規(guī)定:“……四、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08號)文件規(guī)定:“……第四條 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xù)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7〕33號)規(guī)定:“……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的規(guī)定,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一)上述文件所稱‘自用5年以上’,是指個人購房至轉讓房屋的時間達5年以上。1.個人購房日期的確定。個人按照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其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開具日期或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依照孰先原則確定;個人購買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產權證注明日期或契稅完稅憑證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則確定。2.個人轉讓房屋的日期,以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時間為準。(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納稅人(有配偶的為夫妻雙方)僅擁有一套住房。……”

11.個人轉讓住房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哪些費用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08號 )規(guī)定:“……二、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fā)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12.個人轉讓住房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huán)節(ji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規(guī)定:“……三、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實施。”

13.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免征印花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huán)節(ji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 〔2008〕137號)的規(guī)定:“……二、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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